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科右中旗201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6日
科右中旗2016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旗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苏木镇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成立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调查上报和紧急救援;指导各苏木镇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全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方案,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各苏木镇也要相应设立地质灾应急防治组织机构,并上报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旗人民政府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地质环境管理职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全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连接旗、苏木镇、嘎查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盟国土资源局报告。旗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苏木镇和嘎查(艾里)主要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农牧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农牧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旗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同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旗人民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苏木镇、嘎查(艾里)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旗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盟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旗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和盟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苏木镇发生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旗人民政府,同时报旗国土资源局。
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还要包括伤亡、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极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当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自治区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盟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盟市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旗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旗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旗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受灾害威胁的农牧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旗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情况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旗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旗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旗农牧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旗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旗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电力和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旗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检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随时根据险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盟国土资源局。
(七)应急资金保障
旗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苏木镇、嘎查、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定期开展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旗国土资源局聘请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四)宣传与培训教材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旗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发布。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郭 堂 旗委副书记、代旗长
副总指挥:王玉林 旗委常委、副旗长
白 洋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许 长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孙建华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包桂珍 旗财政局局长
唐 娟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包根柱 旗科技局局长
宝音贺什格 旗林业局局长
白建华 旗文体广电局局长
佟庆春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杭金贵 旗民政局局长
赵连喜 旗农牧业局局长
李洪玉 旗水利局局长
孙 健 旗教育局局长
丁 柱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萨如拉 旗卫计局局长
张 林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白春光 旗安监局局长
朱宝成 旗红十字会秘书长
王 强 旗农电局局长
张春玲 旗气象局局长
代黎明 旗公安局副局长
李铁钢 旗环保局副局长
韩 锁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辛志刚 旗武警中队中队长
阿 木 旗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主任由许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韩锁同志兼任,联系电话:413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