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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开垦草原、采挖沙石、毁坏林木等违法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政办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7日 浏览次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自治区开展专项督察以来,我旗查处了一批非法开垦草原、采挖沙石、毁坏林木等违法案件。根据区、盟两级主要领导的签批意见和旗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垦草原、采挖沙石、毁坏林木等违法案件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打击非法开垦草原、林地和放牧、偷牧等违法行为;

(二)打击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等违法行为;

(三)打击私自采挖沙石等违法行为;

(四)打击私自在河道内开荒种地、建设工程等违法行为;

(五)打击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成果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治理措施。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和旗环保、国土、经信、公安、法院、检察院、科尔沁保护区、林业、农牧业、水利、森林公安、保护区公安、五角枫保护区、蒙格罕山保护区等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强化措施,突出重点,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引导、打击和生态恢复工作。

(二)开展复绿补植工作。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非法开垦草原、采挖沙石、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限期复绿补植。对拒不复绿补植或者复绿补植不符合造林规定的,由所在苏木镇要组织人员代为复绿补植,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科右中旗禁牧、禁垦、禁伐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开展打击非法开垦草原、采挖沙石、毁坏林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有针对性的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引导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监管巡查制度化。各苏木镇要强化各嘎查艾里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强化林业站、国土资源分局、禁牧大队的执法巡查职能,强化苏木镇级日常巡查队伍和突发整治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二是依法打击常态化。旗直各执法单位要整合力量,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垦草原、采挖沙石、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实现常态化管理。三是责任落实具体化。要强化责任落实,实施包片管理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 

                           2016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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