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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旗境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界壕”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来源:政办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5日 浏览次数:
    

 

各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吐列毛杜农场、旗直各部门:

金界壕遗址又称金长城、兀术长城,始建于金太宗完颜晟天会年间(公元1123年),竣工于玉章宗定额景承安年间(公元1200年),是目前全区保存比较完好的界壕,该遗址2001年被国务院列入第五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我旗境内金界壕属东北路泰州北壕,是规模宏大的古代军事防御工程。东北向西贯穿旗境,从突泉县哈马甲、科右前旗桃合木进入我旗吐列毛都镇、哈日诺尔苏木,全长约121余公里,由外壕、主墙、内壕、副墙组成,主墙残高1.5米至2.5米,每60米至80米筑有马面,每5公里至10公里筑一边堡。我旗境内金界壕分为东西线,其中东线在吐列毛杜镇境内,西线在哈日诺尔苏木、巴仁哲里木镇、吐列毛杜农场四队境内,两条线路经约20个自然屯。为加强我旗境内金界壕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在荒滩戈壁地段金界壕、副壕、边堡、以壕基外缘两侧200米为保护范围,两侧各5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两侧有耕地的,以壕基外缘两侧各20米为保护范围,两侧各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在人口居住区,以壕基外缘两侧各50米为重点保护范围,两侧各5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有关要求

(一)涉及的相关苏木镇(场)、旗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界壕遗址”保护工作,要成立保护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组建巡查保护人员队伍,负责日常巡查监护、管理、宣传工作,确保金界壕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受损坏。同时,要积极配合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金界壕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1.开矿采石、钻探、挖沙取土、打井修渠、修建新的建筑物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2.电力通信、农田水利、道路设施和从事种植、养殖及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3.非法设置影响金界壕残存、环境的商业广告等标志、标牌。

4.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金界壕安全的活动:

1)在金界壕主体上架设各种高压电缆及通讯设施;

2)在金界壕墙体上做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标语;

3)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金界壕保护标志;

4)在金界壕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

5)在金界壕保护范围内建圈畜舍,搭建各种临时建筑;

6)擅自利用金界壕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7)刻划、涂污、损坏、损毁金界壕。

(三)在保护范围内发现的文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一律上缴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四)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档案,按《长城保护条例》中要求做好“四有”工作。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发现金界壕遭受损坏,应积极向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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