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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继续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来源:科右中旗 作者:科右中旗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浏览次数:
    

  

 

 

 

  

  2016年全区民政系统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民政事业整体推进,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保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级财政民生支出2979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始终处于全国前列。养老服务全面推进,全区养老床位达24.2万张,全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全区城镇社会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94.8%,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再来一组数据,2017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又提高了! 

  

 

 

 

  

  2月21日,从2017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按照“只增不减、稳步提高”的原则,2017年我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按照8%和13%的增幅比例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按照6%和9%的增幅比例提高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按照8%的增幅比例提高孤儿保障标准。同时,适度提高城市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标准。

  

 

 

 

  ◆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实行绩效评价 

  2017年,内蒙古出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办法明确,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物价上涨六类困难群众可领临时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2017年2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为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区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通知明确,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标准设定公式按月测算,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建立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制度,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救助对象包括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者,主要救助内容有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并且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此外还负责办理丧葬事宜以及提供住房救助。

  ◆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24万农牧区贫困人口纳入低保 

  2017年2月14日,从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内蒙古各级民政部门全力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截至2016年年底,24.06万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被纳入农村牧区低保。

  据悉,为确保将所有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自治区民政厅及时调整了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测算办法,由单纯考虑家庭收入是否超标转变为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最大限度地将支出型贫困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坚持综合施策,充分发挥专项救助政策作用,将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呼和浩特市: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无需承担医保费用 

  自2017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将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含居住在福利单位集中供养的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度,呼和浩特市城乡普通居民每人每年需缴纳医疗保险费用190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30元。实现全额资助后,呼和浩特市所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将无需个人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由呼和浩特市和当地财政资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治病就医基本需求。

  ◆阿拉善盟:落实政策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2017年1月,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663.847万元。

  ◆乌海市:完善体系鼓励民资参与养老服务 

  2017年,乌海市将采取措施,力争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乌海市将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关键环节的认定审批,做到严格管理和便民利民相统一。认真落实《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鼓励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设施与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功能衔接,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覆盖面;规范老年优待金资格认定、资金发放以及档案信息化管理,继续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锡林郭勒盟:直拨到户自然灾害救助金发放及时 

  按照“重点救助、分类救助”的原则,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对2016年遭受自然灾害的困难农牧民家庭实施了救助。救助标准为:一类救助对象每人60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人400元,三类救助对象每人300元。

  同时,通过“申请、评议、审核、公示”等程序,为330户897人发放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32.15万元。该项资金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户,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 

  2016年以来,内蒙古的社会救助精准发力,通过提高低保标准、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条例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措施,扶危济贫,实现了基础救助全面保障,为困难群众筑起了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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