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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 第五大队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汇总表

来源:科右中旗,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 第五大队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 第五大队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8日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汇总表
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执法性质 执法类型 行政执法的依据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
第五大队
法律、法规授权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人: 阿拉坦其其格                                                                联系电话: 1534425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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